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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是否需双方同意?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27 浏览:
导读: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工程变更是否需要双方同意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变更是必须经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的。

工程变更是否需双方同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进行工程变更。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就变更内容、费用承担、工期调整等事项达成明确、具体的书面协议。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认;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较大的项目,还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是否有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未经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未经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可能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在未明确要求必须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若双方通过实际行为默示接受或执行了工程变更,即使未有书面文件,该变更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需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的书面同意,并且一般应有详细的变更通知单等书面材料。但这并不绝对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基于事实行为认定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工程变更效力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如通用条款第15.1条:“承包人需要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及(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未经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是否有效的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来判断,建议在实务操作中尽量确保所有重大变更均有书面记录,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行业实践来看,工程变更必须得到合同双方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建议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程序合法有效,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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