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期间能否申请暂停执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原判决在上诉期间通常是继续执行的如果情况紧急,不暂停执行将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这一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可以裁定停止执行:(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者其他理由足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停止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如何启动?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也称为上诉程序,是在一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存在法律错误或者事实认定有误的情况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主要是为了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启动二审程序时,首先,必须是一审的原告或者被告,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其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如何启动的。
对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不服能否再上诉?
行政诉讼遵循"两审终审制",这意味着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视为终结,一般不能再进行上诉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不能再次申诉。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他们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如果满足上述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来寻求救济。再审并不是上诉,它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已经生效判决的纠错机制。
行政诉讼上诉期间,虽然一般情况下判决不停止执行,但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并符合法定条件,向法院申请暂停执行。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由法院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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