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职务侵占罪属于持续性犯罪,如果行为人一直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那么追诉期限应从其侵占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是间断性的,那么每一笔侵占行为都有其独立的追诉时效,但从最后一次侵占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160条所涉罪名是什么?
刑法的规定,第160条涉及的罪名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这是一种经济犯罪,主要针对在股票或债券发行过程中,通过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欺骗投资者的行为。此罪名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条法律明确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构成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并且对于单位犯罪,也有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如何认定刑法160条的行为要件?
1. 行为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有欺诈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即在上述相关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这里的“隐瞒重要事实”是指故意不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则是指捏造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
2. 数额要件:欺诈发行的数额需要达到“巨大”的程度,具体数额标准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
3. 后果要件:行为必须导致“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大量投资者受损、引发市场动荡等。
4. 主观要件:行为人需具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误导投资者,仍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是主要的回答。此外,还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以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情节判断。同时,也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欺诈发行的上下文和背景。
对于职务侵占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是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具体是侵占行为的终止时间如果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被害人在此期间提出控告但未被立案,追诉期限将不适用。在实际操作中,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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