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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判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03 浏览:
导读: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被视为不平等的合同,其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被否定。这类合同的效力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对方处于困境、紧急或者弱势地位时,利用这种局面强迫对方签订对其不利的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视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调整,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当事人的住所地。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情势变更能否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显著不公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合同履行的状况,公平地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这是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法律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的因素。情势变更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使其能够寻求公平的救济。这一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并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查决定。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法律中并不被完全认可,其效力可能因受损害方的申请而被改变或撤销。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和保护弱势方权益的重视。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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