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上,以确保军人婚姻的稳定性和军事行动的连续性。以下是军婚离婚的主要限制:
1、军人同意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2、部队政治机关调解:在军婚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通常需要部队政治机关先行调解。调解是离婚前的必经程序,旨在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调解无效后,方可进行离婚登记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诉讼管辖地特殊:对于军婚离婚的诉讼管辖地,也有特殊规定。例如,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遵守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在军婚离婚过程中,无论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军人都需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军队纪律。这包括在离婚前向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进行报告和审查,以确保离婚行为符合军队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协议离婚流程
1、提出离婚申请:由要求离婚的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申请。
2、部队调解: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3、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持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军官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流程
1、提出离婚申请:由要求离婚的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申请。
2、部队调解:同样,相关政治机关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3、法院起诉: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在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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