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法集资诈骗手段:
一、房地产行业相关手段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诱导公众购买。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就通过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
二、林权、养殖行业相关手段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相关手段
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一些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
四、虚拟理财相关手段
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
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五、其他手段
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通过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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