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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注重刑事法理与辩护技巧的深度融合

来源:头条新闻 张万军 时间:2025-05-29 浏览:
导读: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法律硕士生导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包头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库成员。

一、学术与职业:双重身份的互换

  张万军的法律职业生涯始于扎实的学术根基。作为兼具法学教授与执业律师双重身份的法律人,张万军教授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的深厚法学理论底蕴,扎根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坛,同时以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活跃在刑事辩护一线。从业二十余年来,他灵活运用刑事法理解决司法实务困境,以辩护实践反哺法学教育与实践,开辟出一条独特的法学融合路径。

  作为西南政法大学培养的法学博士,他将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带入了司法实践。在繁忙的律师工作之余,张万军教授始终未放弃学术探索。他主持三项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研究领域从清代边疆法律适用到中华法系边疆文化基因,探讨清代北疆国家法建构过程中的内部动态变化特征,分析清代北疆国家法构建法理与实效。

  学术积累则为其辩护实务提供了深厚的法学理论支撑,使其能在法庭辩论中灵活运用诸如“法秩序统一性”“存疑有利于被告”“被害人答责”等刑事法原理,力图打破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辩护思维定式。

  他常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扎根司法实践,才能让条文和法理真正服务于公平正义。”正是这种理念,使他的辩护思维既有法学理论深度,又有现实法律温度。

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注重刑事法理与辩护技巧的深度融合

二、执业领域与专业特色:刑辩艺术的多维展现

  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张万军教授所办理的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及死刑案件等领域。在代理某市检察长职务犯罪案、重大故意杀人案、跨省毒品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他逐渐形成了鲜明的辩护风格,即“法理为基、证据为本、情理为辅”:

  (一)法理辩护:学术赋能的司法实践

  张万军的法理辩护能力在杨某敲诈勒索无罪案中展现得淋漓尽致。在该案中,三名被告人因向煤矿企业索要100万元赔偿被控敲诈勒索罪。张万军敏锐抓住案件本质,指出该款项系基于合法拆迁补偿请求权,且煤矿污染事实确凿存在。他系统援引“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论证当索赔具有正当权利基础时,即便手段带有胁迫性质,也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应基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他在辩护过程中特别强调,该案被告人最终获得无罪,成为区分民、刑纠纷的经典性案例。

  在H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张万军律师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为核心法理依据,贯穿全案论证,强调刑法与行政法的规范目的不同,行政法旨在维护管理秩序,刑法旨在保护重大法益。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评价为违法的,刑法应当按照自身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来确认。

  在违法性的判断层面,刑法中的违法性判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其他部门法中的违法行为因为规范保护目的的差异,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因此,行政违法 ≠ 刑事犯罪。违反《种子法》标签规定仅构成行政违法,但若种子质量合格且未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则不能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

  张万军律师通过层层解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转化为三个实战武器,认为行政认定函不能直接定罪,认定“伪劣产品”需实质双要件,刑事违法性必须由司法机关独立判断。最终将案件定性为行政违规行为,成功切割刑事责任,为不起诉奠定刑事法理基础,该案最终被公诉机关不起诉。

  (二)证据辩护:细节决定成败的精准拆解

  在H某强奸案二审中,张万军教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逐条比对,重构了案件事实逻辑。他发现被害人T某在所谓“胁迫”发生后,非但未回避与被告人的接触,反而多次主动协商见面时间,并将对话焦点转向索要钱款。这种行为模式的矛盾性,有力质疑了强奸“违背意志”的指控核心。

  在L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张万军教授深挖涉案犯罪嫌疑人财务往来细节,精确法律概念区分,揭露证言前后矛盾,利用利害关系质疑证人可信度,逐案反驳指控细节,对指控事实逐点击破,对“行为合理性质疑”,如被害人主动躲债至债权人处,这些方法共同体现了对证据链条的细致解构,该案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存疑不起诉。

  (三)程序辩护:坚守正义的底线思维

  张万军教授始终将程序正义视为刑事辩护的生命线。多年前,在代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时,他指出侦查机关在询问未成年嫌疑人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导致关键供述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在在H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他更是从法理层面提出抗辩,认为不能简单将行政机关的专业认定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定罪的最终依据,否则行政权将架空司法定罪权,违背权力制衡的法律基本原则。

  这种对刑事程序违法的敏锐洞察,使多起疑难刑事案件实现程序性逆转,为当事人争取到发回重审或证据排除的有利结果。

  (四)死刑辩护:生命权保障的律师天责

  面对死刑案件,张万军的辩护策略体现法学理论与人文关怀的深度融合。他一方面通人民法院案例库类案检索报告揭示量刑偏差,援引《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政策;另一方面深入挖掘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等酌定从宽情节。

  在H某故意杀人一案二审中,张万军律师提出,被告人作为在校学生,不会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恋爱矛盾是本案发生的起因,H某本身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其并非蓄意伤害或者报复他人,而是为爱殉情,殉情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同于其他具有蓄意、报复等主观目的的杀人,并且,案发后H某因感情因素产生较强烈的自责和忏悔心理,其主观恶性相对其他罪犯要小。该案被告人最终被高院二审改判死缓。

  在T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张万军教授指出,上诉人对于“周哥”的供述应当系合理抗辩而非拒不悔罪,上诉人在二审中所称货源来自于“周哥”,无论其能否对该说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鉴于毒品来源的供述不影响其犯罪事实的成立,而其已经全部认可自己与K某之间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联络过程及交易过程等事实,并且无论在庭审中还是庭后均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充分说明其不具有对立态度及对抗情绪,该方面供述应当认定为合理抗辩。该案被告人最终被高院二审改判死缓。

  (五)常理常识常情的运用

  在L某故意杀妻案中,他指出本案应重视子女谅解的强烈意愿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法律正义与家庭伦理平衡是本案重要裁判依据,在法治框架下,司法裁判中对于涉及家庭成员间犯罪的量刑考量,需要兼顾法律正义与伦理情感的综合平衡。

  在被告人H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张教授指出,公诉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偏离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范设定的轨道,没有严格遵循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张万军教授进而提出将天理、人情融入司法,避免只注重形式不违法而不顾实质不正义的机械司法的惯性思维。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一场战役,胜利往往藏在细节与坚持中。”张万军常用这句话诠释他对刑辩事业的理解。张万军教授主张的“法理、证据、情理”三维融合辩护体系,是其二十年执业经验的精髓,这一理论突破了传统辩护的技术局限,使法律论证兼具专业深度与社会温度。在包头的法治天空下,这位学者型律师仍在用他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书写着刑辩艺术的深度与温度。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电话: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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