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是否上诉为准:若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则判决自第1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收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收时间为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仍应受理,但若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将不予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但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申请再审,再审申请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如新证据、伪造证据等),则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审判决,因属于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同样可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明确,再审期间原判决的执行不停止,但涉及人身损害等特殊情形可申请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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