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若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扰乱法庭秩序或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将面临以下处罚:
1、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司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院可对律师采取训诫、罚款(最高10万元)或拘留(15日以下)措施;
3、行业惩戒:律师协会可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等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同样构成违规,需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若律师无故缺席开庭,构成违约,当事人可依据以下规则主张权利:
1、合同约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服务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律师缺席开庭可退费”,当事人可依约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2、法定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事人可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要求赔偿因缺席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重新委托律师的差旅费、诉讼时效延误的赔偿等);
3、行业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律师违反执业纪律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协会可责令其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律师开庭缺席行为违反法律与职业道德,需承担行政、司法及行业多重责任。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要求退费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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