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装射灯属于非法改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改装范围涵盖灯光、车身外观等部件。
射灯的加装改变了摩托车原厂灯光配置,导致车辆技术参数与登记数据不符,扰乱了车辆管理秩序。
从安全角度看,射灯的强光或闪烁功能可能干扰其他驾驶者视线,增加交通事故风险。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变更灯光等结构时,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经许可的改装均属违法。
因此,摩托车安装射灯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存在安全隐患,属于非法改装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五)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非法改装电动车的监管涉及多部门协同管理。
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查处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的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承担安全宣传教育、巡查线索通报等辅助职责。
商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个人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车上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个人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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