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违法行为类型:
扰乱公共秩序:将考试作弊、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领导传销、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妨害公共安全:将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高空抛物、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违规飞行“无人机”等行为增列为违法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将滋扰、纠缠、跟踪他人,虐待老幼病残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并增加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或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处罚规定。
妨害社会管理:将盗用、冒用身份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行为增列为违法行为。
2.完善处罚程序:
调查取证: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委托异地公安机关询问,远程视频方式询问,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提取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进行辨认等。
执法监督:强化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检查、扣押审批手续,增加案件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程序,适当扩大听证范围。
正当权益保障: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出所;询问查证期间应保证饮食、必要休息时间及其他正当需求。
3.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调整拘留执行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衔接矫治教育: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治理学生欺凌: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4.封存治安违法记录:
新法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对外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十九条(正当防卫免责)、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拘留执行)、第二十四条(矫治教育措施)、第九十二条(违法记录封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公民正当防卫权的法律地位,具体保障措施包括:
1.明确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新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例如,某公民在遭遇他人殴打时,采取推搡、格挡或使用物品反击等必要手段制止侵害,且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害,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2.界定防卫限度:
新法强调防卫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仍需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例如,某公民在遭遇轻微推搡时,持械将对方打成重伤,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3.强化举证责任:
新法要求公安机关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例如,某公民主张正当防卫时,需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4.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新法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例如,某公民在目睹他人被殴打时,主动上前制止并造成侵害者轻微伤,若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将免受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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