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一般的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若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15天起诉期限属于法定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尽快结束劳资双方的争议状态。
也就是说,若过了15天,且不存在特殊情形,当事人通常便丧失了起诉权,仲裁裁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
如果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法定情形,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若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那么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首先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证据,这是启动劳动仲裁的前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是支撑具体诉求的专项证据,需根据仲裁请求针对性准备。
最后是辅助性证据与程序性材料,虽不直接支撑核心诉求,但能提升证据的可信度与完整性。
劳动仲裁证据材料的准备需遵循“真实、合法、关联”原则,每一份证据都应围绕诉求展开,避免无关材料堆砌。
当事人在准备过程中,可对照清单逐一核查,若涉及复杂情况,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申请仲裁庭责令用人单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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