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逃避欠税罪的行为特征是什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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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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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知道,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未缴的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就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罪。那么逃避欠税罪的行为特征是什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和构成?太仓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帮助。
一、逃避欠税罪的行为特征是什么?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其目的是逃避追缴欠税。
偷逃追缴税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转移或者隐匿所欠税款的财产,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必须有欠税事实,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欠税,是无法追缴的,不追缴就无法避免。欠税是指纳税人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未按时缴纳欠税的行为。因此,在本罪中,“时间限制”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认定是否欠税时,需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二)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规避行为。这是本罪成立的关键。根据刑法规定,逃匿是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如转移银行账户、提取存款、转移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纳税人没有转移、隐藏财产,而是逃跑,则不构成本罪。
(三)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采取规避行为,但其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以弥补所欠税款,则不构成本罪。况且,即使纳税人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这一行为也不足以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所欠税款,不构成本罪。最后,必须指出的是,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欠税款,必须与行为人的偷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税务机关不能追缴欠税是由于欠税人缺乏资金、财力等客观原因,而不是由于欠税人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则不构成本罪。
(四)无法追回的欠税金额必须达到法定量化标准,即一万元以上。本罪是结果犯。不足1万元的,不属于“数额较大”,不构成欠税罪。这里的“数额”是指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和构成?
逃避忘恩负义的罪名。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不缴纳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未缴纳的税款。大量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与偷税、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税收管理系统。如果违反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违反税收法规,未缴纳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未缴纳的税款,且数额较大。
1、肯定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无法追缴,没有追缴,就无法避免。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不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欠税”时,需要查明欠税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只有欠税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才能成为逃避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税种的规定并不一致,应根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时,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足、资金短缺,还是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对于前者,《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的。近期不能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表明法律原因的欠税是允许的。所以,偷逃欠税显然指的是第二种情况,即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回避行为。这是本罪成立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逃匿是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如转移银行账户、提取存款、装运货物、隐匿存货等。如果没有转移、隐匿财产,但纳税人本人逃匿的,不构成本罪。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行为人实施的“偷逃”行为与“欠税”行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逃税”就是“欠税”。至于哪个先来,不是很重要。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法定纳税期限届满后,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欠税”条件后,实施“逃避”行为;有的行为是先转移资产,后纳税,两者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在纳税期间能够及时确认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欠缴税款,如何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以责令行为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拒绝,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实际操作中,欠税现象时有发生。对有纳税能力但故意欠税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账户中扣缴税款,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因此,只要纳税人拥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和财产,就可以追缴欠税;但如果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资金财产,所欠税款将难以追回,给国家造成损失。因此,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欠税无法追回”的事实,才能成立既遂犯。如果行为人采取逃避行为,其转移或者隐匿的财产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补税,则构成本罪的未遂形态。
4、不能追缴的税款数额应达到法定量刑标准,即一万元以上。本罪是结果犯。不足一万元的,即使具备前述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是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即国家税收流失的数额,不是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实际欠税的数额。这三个量有时相同,有时不同,一定要准确把握。无法追缴的欠税未达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要件是相互统一的,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于偷税、抗税、一般欠税的关键。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这一税种的纳税人范围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且纳税人的范围因税种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本节第211条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理解为单位中阻碍追缴欠税犯罪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具有通过逃避缴纳应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行为,既表现为明知自己欠应纳税款的事实,又表现为行为人以逃避纳税为最终目的,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未缴纳的税款。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有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让员工多拿奖金,有的是为了让单位扭亏为盈或者扩大再生产,有的是为了谋取私利,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