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最新的包庇罪是什么意思?认定窝藏、包庇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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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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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场所和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为其提供虚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犯罪,包括窝藏罪和窝藏罪。太仓最新的包庇罪是什么意思?认定窝藏、包庇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太仓窝藏罪辩护律师会在下面给你具体解答。
最新的包庇罪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藏身之地、财物,帮助其脱逃或者谎报包庇的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1.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和执行犯罪中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体是“犯罪人”,即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定罪的人,也包括被依法追诉的人)。因此,包庇、窝藏普通违法分子和被免除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行业、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包括一般违法的卖淫嫖娼人员。
2.客观要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
所谓窝藏和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种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和财物,帮助其逃跑。比如把正在被追捕的罪犯藏在家里,等风声一出,为他们做点贡献,让他们飞走。
2.作假证明掩盖罪行的是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是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窝藏罪犯的行为之一,就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罪名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行为使用罪名。
3.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罪犯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庇护或者物质帮助,或者在不知道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证言,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理论认为,行为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认定窝藏、包庇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
1、窝藏和包庇犯罪主体的问题
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包庇罪的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分子本身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自行隐藏或者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搜查和追捕。虽然这种行为必然会妨碍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但事实上,犯罪人的这种行为仍然事先包含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要件中,不具有独立的评价意义。只有当行为人的后续行为不能成为第一个时。
(2)共同犯罪人不能成为窝藏或者相互包庇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相互包庇、包庇的,不单独构成窝藏罪和窝藏罪,而应以共同犯罪处理。
2.窝藏、包庇罪的客体。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场所、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这说明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对犯罪者应被判处的惩罚的类型和程度没有限制,对犯罪者的罪行的性质也没有限制。这里所谓的罪犯,既包括没有被抓到因怕罪而逃跑的,也包括被抓被拘留后没有被判刑而逃跑的。至于他们犯了什么罪,可能被判了什么刑或者已经被判了什么刑,并不影响这个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认为是窝藏、包庇罪的重要情节。包庇、包庇犯罪的人,可以分为判决前犯罪人和判决后犯罪人。判决前的罪犯包括:犯罪后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罪犯;已经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分子,但司法机关尚未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作出判决,从而违反强制措施而脱逃的。过了诉讼时效的犯罪分子,不能成为窝藏或者包庇的对象。判决后的罪犯是指判决后应受刑罚处罚的罪犯。因此,虽然判决已过,但不应被执行的人不是窝藏罪、窝藏罪的对象:被判处免除刑事扣分和刑罚的人;被执行了刑罚的人;被宣告缓刑且未犯新罪的罪犯;假释后没有犯新罪的罪犯。
3.如何理解“事先共谋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窝藏、包庇罪中“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请示》(1986年1月15日)明确指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先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罪和被窝藏。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与行为人有预谋,行为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进行窝藏或承诺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罪行,等等。所以,如果你只知道行为人要实施犯罪,那么你就会包庇、包庇或者事先知道行为人要实施犯罪。如果不报案,犯罪发生后窝藏、包庇罪犯的,不应以共同犯罪处理,而应分别构成窝藏罪、包庇罪。"4.严格区分窝藏罪、窝藏罪和无知罪。
不作为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报的行为。窝藏包庇罪类似于不知情不作为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表现:窝藏、包庇罪是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场所、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进行掩盖的行为;知情不报是一种让逃犯逍遥法外而不向司法当局报告的行为。
(2)行为上的区别: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行为实施的;但是,如果你没有明知故犯,你就会以消极的方式犯罪。
(3)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窝藏、包庇罪是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明知故犯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定义为犯罪行为,但是明知故犯应当受到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