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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5-28 11:55:35 浏览:0
  对于不动产信托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在不动产信托中,通常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业务主要是一些间接性的业务,如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的代管代营,代理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的登记、过户、纳税,代修房屋、代付水电费、代办法律手续,此外还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筑物的设计和绘图、建筑工程的承包、不动产的鉴定、评价等业务。那么不动产信托的特点是什么呢?下面跟随我们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不动产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确保产权移转,避免遗产纷争,这也是不动产信托的特点之一。

  第二:专业管理经营,如出租、出售、开发,通过这一系列的开发和运用,实现不动产的增值。

  第三:财产的独立性,不得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不动产信托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

  2、信托财产。不动产信托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不动产之信托财产不以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建物所有权)为限,土地的使用权、甚至于不动产的租赁权等,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至于其范围,应依信托行为成立时的信托目的及当事人所签订的信托合同或所立遗嘱的内容而定;

  3、信托行为意思表示。信托行为由设定信托意思的原因行为与移转所有权或为其他处分的处分行为所构成。

  不动产信托成立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须办理信托登记。由于信托财产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与物上代位性属性,为顾及受益人及第三人的的权益,使信托财产得以明确无误地确定,以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托财产,必须进行信托公示,也就是办理信托登记。

  各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均有信托登记规定,就是以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动产是典型的依赖登记确定物权的财产。不动产权利因成立信托关系而移转或为其他处分,应当依照信托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利变更登记,这里所称"权利变更登记",是指移转所信托的不动产的占有和管理权予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而为管理、处分的一种登记,其登记原因为信托,而不是以交易买卖、赠与、交换等为登记原因,后者的产权过户形式是所谓"产权变动登记",前者则为"信托登记"。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不动产信托的特点”的全部内容,确保产权移转,避免遗产纷争,这也是不动产信托的特点之一。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其它法律方面的知道,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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