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规模有限。
企业自身资金规模小,而并购所需的资金数额巨大,所以,全部或大部分依靠自有资金进行并购会降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会使企业的流动性风险大大增加,有出现支付困难的可能。
二、商业银行贷款融资不充足。
在审批贷款前,商业银行通常会对拟贷款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包括对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未来发展走势等情况的审查,甚至还约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只有那些实力雄厚的企业才能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导致银行贷款的偿还困难,银行的资产难以保全,从而打击了银行参与企业并购融资的积极性。
三、债券筹资受阻。
债券需要有较大的吸引力,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国家会严格控制债券的发行规模,使得企业无法根据环境和自身的需要决定融资行为。
四、发行股票筹资艰难。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还不够完善,市场容量有限,所以,对股票的发行在政策和法规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自身信用度不高、融资规模小、成本高,更增加了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难度。
一、合并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Merger)与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两种。
二、收购
收购(Acquisition)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三、兼并
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1. 承担债务式兼并;2. 购买式兼并;3吸收股份式兼并;4.控股式兼并。
四、并购
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