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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企业常用融资方式有哪些?关于企业融资法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1-19 17:22:06 浏览:0
  融资方式即企业融资的渠道。融资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2019企业常用融资方式有哪些?关于企业融资法律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9企业常用融资方式有哪些?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爱投资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具有多年的专业的风控能力,并且都是亿级以上的资金,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2019关于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上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实施《贷款通则》(试行)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十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一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

  (一)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二)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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