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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4-28 14:59:50 浏览:0
  承包合同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那么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欢迎阅读大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

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X民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某省政和监狱

  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范XX

  基本案情

  XXXX年X月XX日,原告(反诉被告)某省政和监狱与被告(反诉原告)范XX签订XX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X大队农田水田1002亩全部出租给被告承包经营,租期X年,每年租金稻谷XXXXXX斤等。XXXX年XX月X日双方经过实地丈量后对原XX租赁合同进行变更,对原合同第一、三条进行修改,并签订了XX租赁补充协议,即XX面积由原来的XXXX亩变更为XXX亩,每年租金稻谷由原来的XXXXXXX斤减为XXXXXX斤,付款方式及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补充协议从XXXX年XX月X日开始执行。XXXX年年底经双方结算,被告范XX结欠原告XXXX年度水田租金XXXXX.X,后被告陆续支付,结欠原告XXXX年度水田租XXXXX元。XXXX年XX月XX日原告向被告催收该笔欠款,被告在催款单上签字确认。

  争议焦点

  1、本案被告拖欠原告政和监狱的XXXX元是租金还是承包金,如果是租金应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如果是承包金则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2、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可认为将所欠租金转为一般的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范XX向原告XX省政和监狱承包租赁经营XX,双方形成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租赁面积及租金等条款进行变更。XXXX年经双方结算,被告范XX结欠原告政和监狱XXX年度XX租金XXXXXX.X元,现被告尚欠原告XX租金XXXXX元,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催收并明确为欠款,被告签字认可,该租金已转化为普通债务,故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在XXXX年X月XX日向政和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抗辩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XXXX元的诉讼请求政和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多收的XXXX年至XXXX年度XX租金XXXXXX. XX元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因双方的XX租赁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终止,反诉原告迟至本案诉讼中才提出主张,经查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故反诉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对其反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被告范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某省政和监狱欠款XXXXX元。驳回反诉原告范XX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反诉原告)范XX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而本案双方合同的标的是上诉人所有的水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对XXXX年经双方结算其尚欠被上诉人承包金XXXXXXX. XX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此后,上诉人陆续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承包金,且被上诉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上诉人催收尚欠的XXXXX元时,上诉人仍未表示被上诉人处其尚有押金未进行抵扣,也未表示对该欠款不予支付,且由于上诉人拖欠的是承包金,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及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多收的承包金XXXXX.X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诉讼时效的正确运用。双方当事人将其合同命名为“土地租赁合同”,而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入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但本案双方合同的标的是水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故本案是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如需解决更多法律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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