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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判?(案例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8-06-14 17:41:29 浏览:0
  我国法律对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虽然没有特别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对此作出了一般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解释说明承包合同纠纷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判的!一起去了解一下~

  【案例】

  祁阳法院就原告袁忠成等8人与被告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金生、刘任松、奉爱军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袁忠成等八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委会和第三人张金生、刘任松、奉爱军于2006年10月11日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委会和第三人张金生、刘任松、奉爱军返还林地及林木的诉讼请求。

  1982年9月30日,祁阳县人民政府分别为原告袁忠成等八人颁发了《祁阳县社员房前屋后植树、自留山造林林权所有证》,明确界定了八原告房前屋后植树、自留山造林林权范围。2006年9月15日,被告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委会为筹资修建村级公路,召开了全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八原告虽没有参加会议,但原告袁培朴的弟弟袁培植,原告袁中正、原告袁忠信、原告袁忠成的侄子袁红卫参与了会议且原告袁忠成知晓此事,原告袁培生在合同签订一年后知晓此事。会议当时形成决定,将全村各农户的自留山由村统一收回,再统一发包,承包款用于硬化本村村级道路。2006年10月11日,被告与第三人张金生、刘任松、奉爱军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全村1982年分包到户的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从村民手中收回并以88 000元的价格发包给第三人张金生等三人,承包期为二十年。被告当时即将此事向祁阳县肖家村镇党政办进行了汇报。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张金生等三人即按照合同约定将承包款88 000元交付祁阳县肖家村镇人民政府负责修路的主管人员,该款当年就已全部用于村级公路硬化。第三人张金生等三人承包后次年即雇请三合村的村民对山林进行了补造及三年期的幼林抚育,2014年又进行一次全面的修山抚育。原告袁培生当时找过第三人张金生等三人,提出被告将他们的自留山发包是不合法的。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八原告虽没有参与被告组织召开的会议,但原告中有部分原告的亲属参与了会议,其中原告袁忠成还当时就知晓此事,且第三人张金生等三人承包后雇请了三合村的村民对山林进行了修山、种植等事务,原告袁培生当时又找过第三人张金生等三人提出过反对意见,故可以确认八原告当时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八原告自二00六年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却二0一五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返还被侵占的林地及林木,其诉讼请求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承包合同纠纷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判?(案例及分析)的内容,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承包合同纠纷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时,法院是不会给与支持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在时效期内进行诉讼,以免后悔莫及。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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