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0年最新船舶碰撞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09 11:44:30 浏览:0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13年9月21日1630时许,施申俊所属“鲁莱州渔66271”轮碰撞高峰所属“鲁龙渔64148”轮,碰撞概位为120°06.600,37°41.800。高峰认为,碰撞事故完全是由于施申俊所属的“鲁莱州渔66271”轮过错所致,施申俊应对本次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高峰在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与您分享一则船舶碰撞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案例。

  2013年9月21日1630时许,施申俊所属“鲁莱州渔66271”轮碰撞高峰所属“鲁龙渔64148”轮,碰撞概位为120°06.600,37°41.800。

  碰撞导致“鲁龙渔64148”轮沉没,两名船员落水,经济损失严重。2013年10月14日,青岛海事法院应高峰申请作出(2013)青海法保字第338-1号裁定书,依法扣押施申俊所属“鲁莱州渔66271”。高峰认为,上述碰撞事故完全是由于施申俊所属的“鲁莱州渔66271”轮过错所致,施申俊应对本次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高峰在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

  1、依法判令施申俊赔偿高峰经济损失人民币711260元及相应利息;

  2、依法确认高峰的上述损失对施申俊所属的“鲁莱州渔66271”享有船舶优先权;

  3、判令施申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一次庭审后,高峰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施申俊赔偿高峰经济损失人民币635281元及相应利息。

  施申俊在原审答辩称:

  一、高峰不拥有涉案沉没渔船的所有权,无权就其沉没导致的损失主张赔偿,即高峰主体不适格。所有权证书显示的“鲁龙渔64148”渔船建成于1987年,最晚应至2005年强制报废;所有权及国籍证书登记的船舶数据与沉没船舶完全不同,证书内容信息混乱,“鲁龙渔64148”船证、证证不符。

  二、假设高峰主体适格,其对碰撞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沉没船舶不适航、未按要求悬挂号灯号型、船员不适任、非法拖网作业、未积极采取避碰措施等。2、渔监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渔监部门对事故调查不全面,结论不公正。

  三、高峰主张赔偿项目或畸高或虚假或违法,不应支持。

  本案中,依照高峰起诉内容来看,高峰所属“鲁龙渔64148”应当为涉案碰撞事故的当事船舶,而该船应当是高峰持有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1987年建造的船长7.6米的船;但高峰在庭审时陈述,该船在2013年整治时已经报废。

  高峰并陈述涉案事故中沉没的船是高峰2009年购买的裸船,2013年之后套在“鲁龙渔64148”船舶证书下。

  这一陈述与《“9.21”鲁莱州渔66271与鲁龙渔64148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中对“鲁龙渔64148”船证不符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因此,法院认定,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鲁龙渔64148”船不是涉案碰撞事故的当事船舶,碰撞事故的当事船舶是一条不明身份船舶;并且从庭审情况来看,该不明身份船舶没有经过合法登记取得船名并确认所有权,没有经过合法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

  高峰以其持有的“鲁龙渔64148”《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明其对不明身份船舶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与您分享的“船舶碰撞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其他帮助欢迎联系大律师网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