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量刑标准如下:
(1)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②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服刑期间,只要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且没有被限制减刑的,即可获得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因为贩毒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并不在限制减刑的范围之内,所以,只要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之类这种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