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是否有特殊考核机制?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主要涉及不得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不得从事公务员工作等。对于这类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会依据判决书的内容,对他们实施管理和监督,包括定期报到、接受教育改造、限制部分活动等措施。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2. 《社区矫正法》规定了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内容。
政治权利丧失对签订合同权限有无限制?
在法律体系中,政治权利的剥夺并不直接导致个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包括签订合同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指的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而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只有当自然人因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才会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其签订合同的能力才会受到限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此条款明确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政治权利受限,但并未提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受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均未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列为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
即使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被依法剥夺,只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可正常进行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期间如何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表现为在一定期限内,被判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不能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等。对于在缓刑期间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问题,《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同样在缓刑考验期内执行。这意味着即使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依然被限制,不得行使上述政治权利。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如果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缓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在缓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要是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约束,不得行使相应的政治权利。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设定针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特殊考核机制”,但通过严密的监督管理、执行与矫正措施,实现了对这类人群的有效管控。同时,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或按期终止其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对他们形成了一种间接且实质性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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