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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下适用罚金

发布时间:2018-01-22 14:45:18 浏览:0
  一、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 作为罚金刑之数额的规定方式,综观各国刑法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总则规定罚金刑的最高或最低限,分则规定总则未规定的高或低限,根据各罪的情况不同,其限度不同。 其二,总则只规定罚金刑,而对数额不予涉及,具体数额由分则各罪规定······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那么你知道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吗?哪些情形下适用罚金?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阅读下文,大律师网小编将会为您详细解答。

  一、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

  作为罚金刑之数额的规定方式,综观各国刑法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总则规定罚金刑的最高或最低限,分则规定总则未规定的高或低限,根据各罪的情况不同,其限度不同。
  其二,总则只规定罚金刑,而对数额不予涉及,具体数额由分则各罪规定,如中国刑法的罚金刑即采此规定方式。

  以上的规定方式,尤其在经济犯罪一章中采取的各种不同的规定,一般说来是与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的表现形式不同相关的。如在有直接的违法所得,且是直接的侵财犯罪中,独立规定倍比罚金;在以经营方式直接得到非法所得,且经营额具有明确的数额的,往往采取比例制;因其经营额虽可确定,但违法所得额有无及大小是不确定的,或者行为不但侵害经济秩序,而且至关重要的是同时侵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时候,或者其侵财难于在数额上进行具体确定的时候,则采取无限额制,以便使司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

  罚金刑之适用方式与数额模式之关系分析在以上所列举的各种不同的罚金刑数额规定模式中,应该说,单从其规定本身,而不考虑其它因素时,应该是各有特色,与不同的情况相对应都有其合理性的。

  在这样的犯罪中,与其危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以经营规牛表现相适应,应该采取相对确定的罚金刑规定方式,而这种确定方式采取比例制是比较合理的。而对那些其他的,可以或应该判处罚金的犯罪,在难于具有侵财数额,或其对社会的危害不表现或不直接表现在侵财、非法经营上,或其危害表现难于以财产数额计量的情况下,就只能采取无限额罚金制。这种情况,虽然数额是不确定的,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一般经验确定罚金数额,只要在司法机关沟通的前提下能够达到一定范围内的平衡,也是应该被认可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哪些情形下适用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下适用罚金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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