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更名过户的,需要当事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提供申请书、房产证、产权变更材料等的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1、房产更名过户费用如下: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土地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3)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每平方米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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