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疏忽大意造成的工伤能否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的原因是员工本人的过失还是雇主的过失,甚至是不可抗力因素,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等情形,均应认定为工伤。即使员工疏忽大意造成工伤,其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康复治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员工疏忽大意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是否涵盖员工自身疏忽所致伤害?
工伤认定不仅包括因工作直接导致的伤害,也涵盖员工在工作中因自身疏忽造成的伤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作原因”并不仅仅指直接由于工作任务或工作环境引发的伤害,也包括因执行工作任务时的疏忽、过失等个人因素所导致的伤害。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表述并未排除因员工自身疏忽导致的情形。
2. 在实际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也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其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实际上拓宽了对“工作原因”的理解,即便是因个人疏忽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伤,也应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即使是因为自身的疏忽造成了伤害,只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这三个条件,仍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工伤,不影响其依法获取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但同时,企业也有义务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减少因疏忽大意引发的工伤事故。在此过程中,如遇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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