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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代表人怎么确定?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发布时间:2019-02-22 15:10:54 浏览:0
  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那么公司诉讼代表人怎么确定?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公司诉讼代表人怎么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起诉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0条第(5)项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在公司治理中,由于工作和业务的需要,经常会在注册地外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定性为非法人,但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法》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公司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是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另外,是否可以不起诉分公司而直接起诉总公司呢?关于该点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能起诉分公司;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以起诉总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同时法律没有禁止总公司作为被告。因此,我们认为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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