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是对于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传唤与拘传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公安机关拘传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派出所为破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使用拘传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不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时随地的对任何人进行以“协助破案“为由进行盘查。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拘传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拘传的时候,应当填写拘传票或拘传证,写明被拘传人的姓名、地址、拘传理由等事项。执行拘传的人员必须持有拘传票或拘传证,并向被拘传人出示,以表明执行拘传有合法的依据,被拘传人必须按时到场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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