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因此,拘传与传唤不同。在我国,拘传不以是否已经传唤为必要条件...
刑事诉讼法对
拘传的相关
法律规定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因此,拘传与传唤不同。在我国,拘传不以是否已经传唤为必要条件。拘传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不少于两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强制其到案。传唤、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程序
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采取
取保候审和拘留等强制措施,侦查部门都有就是否适用上述强制措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一般而言,先由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然后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提起检察长批准,经检察长同意后,才得以采取上述的强制措施。所以,侦查部门也可以采取相类似的模式来确定是否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并适当引入监督机制,即在适用时,提请侦监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提出意见,这样,检察长可以根据双方意见做出准确的判断。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均比较复杂,是否属于“特别重大、复杂”,侦查部门易先入为主,而对于侦监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本身而言,负有对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的监督义务,本应适时介入,所以将这项监督机制赋予它们,也是恰当、合理的。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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