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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民与现役军人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8-03-26 14:27:24 浏览:0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普通公民与现役军人结婚属于军婚受法律保护。那么当普通公民想与现役军人离婚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法律有时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普通公民与现役军人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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