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患职业病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4、患职业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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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