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多少时间内送达双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或者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双方当事人。
引用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留的物品。”
交通事故认定时效性有何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时效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二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提起复核的期限。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效为事故发生后十日内,特殊情况需延长至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五日内。
2.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时效:同样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意味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必须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复核权利。
引用法条: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后的十日内,或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并送达至事故双方当事人手中。如若在实际过程中您未及时收到,建议尽快与负责处理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联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建议在接到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