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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组织赌博与开设赌场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4-03-15 14:32:23 浏览:0
  组织赌博与开设赌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被分别规定并加以处罚,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内容、目的、规模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

组织赌博与开设赌场有何区别?

1. 组织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组织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发起、策划、召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还包括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资金等便利条件。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伙,不一定要有固定的场所。

2. 开设赌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开设赌场则是指设立、经营或管理供他人赌博的固定场所的行为。这通常涉及到一种持续性、稳定性并且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的经营活动,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更大,因此刑罚也相对较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刑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中,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经营或者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该罪名的刑罚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开设赌场的时间长短、规模大小、赌资金额、涉及人员数量、对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影响等因素。

1. 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若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例如涉及的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上述刑罚可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对于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开设赌场的,依法从重处罚。

4.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 如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做了详细规定。

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场”如何定义?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主要涉及非法设立、经营或者管理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场所。根据法律,"赌场"在此罪名中的定义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

1. 内涵上,"赌场"是指任何用于进行赌博活动的固定或临时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建筑物、房间、场地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空间,只要它们被用来组织、开展赌博活动,都可能被视为“赌场”。

2. 外延上,除了传统的实体场所,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空间也纳入了“赌场”的范畴。例如,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技术手段设立的线上赌博平台或网站,即使没有实体场所,但只要有组织地开展赌博活动,同样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赌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场”在开设赌场罪中的定义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场所,也涵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设立的网络虚拟空间,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组织性、营利性和赌博性质。

组织赌博与开设赌场虽然都涉及赌博活动,但前者更侧重于赌博活动的组织策划,后者则着重于赌博场所的设立与经营管理。两者在行为特征、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区分认定和量刑处罚。同时,无论是组织赌博还是开设赌场,都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任何公民均应自觉远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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