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
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
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那就做最好了,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二、民事、经济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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