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能否直接启动破产清算?
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清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有一笔债务未能偿还就可立即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首先,企业需经过积极自救,尝试通过重组、调整经营策略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若确实无法挽回,则可考虑启动破产程序。
其次,破产程序的启动通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即企业自身)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申请时,债务人应当达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债务人自己申请时,应当证明其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资不抵债时如何启动破产清算流程?
当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为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启动破产清算流程首先需要满足《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具体步骤如下:
1. 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提交相关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证明其资不抵债的材料。
2. 债权人申请:当债务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并提供相应证据。
3. 法院受理审查: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如受理,将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4. 破产宣告:经审理查明债务人确属资不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破产宣告,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5. 清算程序: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按照法律规定顺序进行分配,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和其他普通债权。
6. 破产终结: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程序终结报告,法院审查通过后,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相关条款。
何种情况下会触发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通常在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出现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通过重整、和解等方式无法恢复其经营能力或者恢复的可能性极小时,才会被触发。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实债务等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因错误认定其资产状况而裁定其破产的;
3. 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在重整期间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未获批准,又无其他途径解决债务问题的。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 同法第三十二条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实施的可能影响其清偿能力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触发破产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关于重整计划未获批准后的处理方式中提到,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拒绝执行重整计划草案,且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批准,经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以上是基于企业法人主体的分析,对于自然人破产,我国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开始试点,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等相关地方法规对此类主体的破产清算启动条件亦有明确规定。
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只是启动破产清算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唯一条件。在实际操作中,还应综合考量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也应尽可能寻求债务重组、和解等其他解决方案,以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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