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创作内容(如二次创作)如何避免侵犯原著作权?
1. 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二次创作,如果其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在不影响原作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2. 改编权:二次创作若涉及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 版权许可:如果二次创作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创作者应当事先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可通过直接与权利人签订许可协议或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相关授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上传侵犯著作权内容应承担何种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上传侵犯著作权内容的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进行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与其是否具备“通知-删除”规则下的“避风港原则”或“红旗标准”下应知义务密切相关。
1. 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时,只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且在接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能够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2. 红旗标准: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明显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即存在明显的侵权“红旗”),但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同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意识到侵权事实的存在,且无从得知,可适用避风港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将通知书转送服务对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户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必须充分理解和尊重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创作行为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或已取得必要的改编权许可和版权许可。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保持与原作品权利人的良好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提升自身的版权意识,倡导健康的网络创作环境,共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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