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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争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11 14:54:41 浏览:0
  两罪差别在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简单地说,抢劫罪中被害人没有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丧失了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丧失了财产所有权。 两罪中的暴力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中的手段不包括“暴力”,仅仅是威胁、要挟的手段,并且在以暴力为内容的威胁中,也不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是以将来使用暴力相威胁。抢劫罪中的暴力应当是最狭义的暴力,要求行为人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应当是狭义的暴力,行为人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对暴力程度进行判断时需要对暴力实施的时间、场所、手段、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完这些因素之后,涉及到是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还是以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进行判断。
  被害人冯某因民事赔偿纠纷将被告人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书确定,由王某赔偿冯某人民币6.5万元。后王某没有履行经付义务,冯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达到少赔冯某经济损失的目的,王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让其想法让冯某少要钱,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张某3000元好处费。合谋后,王谋向张某指认了冯某。在法院通知王某和冯革去法院处理执行事宜时,王某遂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想法截住冯某,让冯某撤诉,且将冯某的行车路线、所乘客车牌号及司机电话告诉张某。张某即联系被告人林某(未成年)和马某(未成年)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冯某所经路段的一个加油站内,将被害人冯某所乘坐的客车拦住,张某与林某上车对冯某恐吓和殴打,将其强行拖下客车,后该三人将冯某塞进出租车后拘禁至汽车站、某旅馆等处。

  期间,王某指使张某等人强迫冯某违背本人意愿,写下“王某款已付清,同意撤出对王某的执行申请”的书面字据,并于当日下午到法院撤回对王某的民事执行申请。后张某又将冯某拘禁至某旅馆,次日上午,张某、林某和王某相继到了冯某的房间,王某将2万元现金放到冯某的床上后离开。张某和林某将床上的2万元每人拿了一万元后将冯某带到另一租房内,在此,林某将其所拿那沓钱中的4000元据为己有,其余6000元交给冯某后离开。当日下午,张某又将冯某带回以前的旅馆内,将其所拿那沓钱中的5000元据为己有,其余5000元交给冯某后二人分开。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了被害人的合法债权,被告人王某为减少自己履行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林某、马某以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和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违背意志放弃其合法债权,以此来消除自己对被害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使自己的财产消极增加,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其人身权,且具有当场取财的特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四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威胁、限制自由等行为,但被害人在法院作笔录以及在旅馆住宿期间均有报案的机会,原审被告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具有延缓性,尚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因害怕事后报复,意志受到胁迫,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放弃债权,故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林子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分析

  两罪差别在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简单地说,抢劫罪中被害人没有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丧失了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丧失了财产所有权。

  两罪中的暴力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中的手段不包括“暴力”,仅仅是威胁、要挟的手段,并且在以暴力为内容的威胁中,也不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是以将来使用暴力相威胁。抢劫罪中的暴力应当是最狭义的暴力,要求行为人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应当是狭义的暴力,行为人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对暴力程度进行判断时需要对暴力实施的时间、场所、手段、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完这些因素之后,涉及到是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还是以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以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则会产生同一行为因被害人主观状态的不同归属于不同的暴力范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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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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