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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被迫进行交易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26 13:05:20 浏览:0
  在民法中,被迫进行交易行为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主要涉及对方意思表示的自由、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该交易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对方被迫进行交易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一方被迫进行交易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意思表示不自由:交易必须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是在受到他方的强制或者威胁,导致其无法按照自己意愿做出决定,那么这种意思表示即被视为不自由。

2. 存在胁迫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民事法律行为。

3. 乘人之危:若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时,利用对方急迫需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迫使对方订立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也构成被迫交易。

4. 欺诈行为:如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交易决定,亦属于被迫交易的一种形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强迫行为”在强迫交易罪中的必备要素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或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中,“强迫行为”是构成该罪名的必备要素之一强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违背他人的意愿,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压制对方意志的方式,使对方不得不进行交易的行为。

1. “暴力”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安全的直接侵害,如殴打、捆绑、禁闭等,也包括对财产安全的威胁,如毁坏财物、损害商业信誉等;

2. “威胁”则不仅包括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名誉、财产等进行威胁,还包括对受害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威胁,例如扬言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其经营等;

3. 其他压制对方意志的方式,则可能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从属关系或其他优势地位迫使他人无法拒绝交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或者强迫他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条文清晰表明,强迫交易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即存在“以暴力、威胁手段”这一强迫行为。

强迫交易罪中“强迫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强迫行为”是构成此罪的关键要素,具体表现如下:

1. 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相对人实施殴打、伤害、拘禁等,使对方在恐惧之下不得不进行交易。

2. 威胁手段: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威胁对方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名誉、财产等,使对方出于无奈而接受交易条件。例如,威胁揭露他人隐私、毁坏财物、中断供应必要物资或服务等。

3. 其他强制方法:采取一些虽非直接暴力或威胁,但实质上剥夺或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使其被迫接受交易条件,如滥用优势地位、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困境等情形,迫使对方进行交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也对“强迫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和界定。

确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被迫进行,关键在于考察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因素。在实际案例中,受害者应积极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条件,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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