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侵权损害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7-25 16:25:06 浏览:0
  知识产权现在甚至已经被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侵权损害是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他遏止了我国的创新,所以法律上侵权损害是什么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侵权损害行为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致可以将侵权损害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一般的或常见的侵权损害,它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侵犯人身权、侵犯知识产权。另一类是特殊的侵权损害,它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损害;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主观上均无过错情况下造成的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因防卫过当给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不应有财产或人身损害的。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①国家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运输企业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3、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侵权损害是什么”的全部内容,用法律捍卫属于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Gaben)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