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可能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损害,是指对人体的实质性伤害后果;损失,是指造成人体的损害以后所产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在一般情况下,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种人格权,都可能造成人体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可能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损害,是指对人体的实质性伤害后果;损失,是指造成人体的损害以后所产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在一般情况下,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种人格权,都可能造成人体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本期
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人身侵权中生命权受损害的赔偿。
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2、丧葬费的损失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如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生命利益的损失按照人的平均寿命,男性为73岁,女性为76岁,由于侵权行为造成其死亡,其残余的寿命,为丧失的生命利益。这种损害一般称为“余命”损失。
4、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一)一般赔偿范围的确定
根据人身损害的以上内容,其赔偿范围是:
1、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2、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的项目。
3、致人死亡的赔偿这种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它主要包括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4、抚慰金赔偿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赔偿合理损失赔偿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损失才能予以赔偿,如果对不合理的损失也让加害人负担,则有悖于损害赔偿的宗旨,既给加害人增加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助长了受害人的不正当行为,有损于社会公德。
在司法实务中,受害人借受伤害之机随意扩大赔偿范围的现象比较常见,如不加区别一律赔偿,有失
法律的公正性。
2、遵循公
平和诚信原则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判断,不可拘泥于教条。
确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就是要实事求是,既要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证确定责任合情合理,不使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在当前,应当着重考虑的是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借口保护加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使损害不能得到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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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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