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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标侵权行为中的“搭便车”现象如何认定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4-03-12 13:12:21 浏览:0
  商标侵权行为中的“搭便车”现象,是指一些商家未经授权,通过模仿、复制他人知名商标或与其近似的方式,利用他人商标的良好商誉和市场影响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类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严谨分析,并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中的“搭便车”现象如何认定和处理?

在认定“搭便车”商标侵权行为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即消费者在一般交易情况下是否会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其次,考察被控侵权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即其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故意采用近似标识;再次,评估这种行为是否实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利益和商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理方式:

对于确认构成“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有权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以罚款。严重者,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何种情况下构成对注册商标的恶意侵权?

构成对注册商标的恶意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即行为人知道其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仍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意图搭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又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等。

3. 结果要件:上述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 同样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了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以更高的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搭便车”现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制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我们建议企业及个人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搭便车”,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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