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12-19 1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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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这就从立法上对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受贿罪是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呢?包括哪些呢?在本文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类,帮助大家了解受贿罪的主体有哪些。
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这就从立法上对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一般而言,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学理上可作如下分类: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公共权力行为的公务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上述三种类型的人员,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第一类和第二类人员,按我国目前的体制,都是国家干部,即属于国家干部编制,依法取得职务身份,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人员。不同之处,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类和第三类按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的学者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第三人员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不是国家干部。如: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在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一部分"工人"编制的工作人员,他们虽不是国家干部,但他们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委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这种有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人员,应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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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