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没有效果的,应该准予离婚;如果夫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然经法院调解教育,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愿谅解,坚持离婚的,应该判决准予离婚。要是一方有家暴行为,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了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该得到适当照顾。所以,无过错方会多分点财产。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