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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26 10:34:33 浏览: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将我国公民与另一国籍人(或无国籍人)缔结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涉外婚姻越来越多。那么当时涉外婚姻出现的纠纷,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吗啊?我国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律师网小编提醒大家,若发生涉外婚姻纠纷时,应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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