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三点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参保单位出具2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上交3张一寸的彩照及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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