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思表示真实;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所有民事行为首先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视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视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视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
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指的是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塬则、程序的行为和实质要件。
1、违反收养法基本塬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延伸阅读:法定解除收养关系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
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属于协议解除。
(二)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子女成年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养父母或养子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三)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我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养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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