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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孩子意愿能否成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4-03-20 10:53:28 浏览:0
  在婚姻家庭法体系中,子女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父母探视权的行使,但并不能成为单一、决定性的中止探视权的理由。探视权的本质是保障未成年人与非直接抚养方的亲子交流,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龄、心智成熟程度、具体生活情况以及探视对儿童权益的实际影响。

孩子意愿能否成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人民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对于子女意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不能仅以子女的单方面意见作为决定是否中止探望权的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子女的最佳利益进行判断。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探视权在何种情况下可被中止?

探视权,又称子女会面交往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权利。探视权并非绝对不可限制,当存在特定情况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或安全时,可以依法中止探视权。

1. 当行使探视权的一方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可能对子女健康构成威胁时,可考虑中止其探视权。

2. 如果行使探视权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如虐待、遗弃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中止其探视权。

3. 探视权人利用探视机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明显证据表明其将利用探视机会危害子女人身安全的,也应中止其探视权。

4.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与探视权人接触,并且这种拒绝基于合理理由,也可能导致探视权的中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女有暴力行为、虐待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中止探视权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确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谨慎决定。

虽然在涉及探视权的司法实践中会尊重并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单纯的不愿意就可以成为中止探视权的充分理由。法官在裁决此类案件时,会全面衡量各方权益,尤其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确保探视权的行使既能满足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需求,又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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