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网贷被骗签了电子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11-03 10:05:29 浏览:0
  现在网贷产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让很多借款人尤其是年轻人容易“上当受骗”。那么网贷被骗签了电子合同有效吗?网贷被骗签了电子合同怎么办?现在就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来一起往下看了解一番。

网贷被骗签了电子合同有效吗?

  被骗签的电子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网贷被骗签了电子合同怎么办?

  网贷被骗签了电子合同的解决办法如下:

  1、协商解决。网贷被骗签了电子合同后可以拿上合同跟对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后重新规定合同内容。协商的具体步骤如下:(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2)达成一致后签订和解协议。

  2、请求撤销。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法院会先仲裁再进行审理,进过审理后签订的合同有违反合同相关法律条款的行为,法院就会撤销合同,宣布合同无效。诉讼撤销流程如下:

  (1)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提交起诉书和起诉书副本;

  (2)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提交相关的证据;

  (3)立案庭对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4)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缴纳诉讼费;

  (5)法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决。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涉嫌诈骗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1)聘请律师写报案材料;

  (2)被害人带着报案材料及证据到诈骗行为地(包括诈骗行为发生地和诈骗行为结果地),如果诈骗实施者的户籍地更合适的,被害人可以去诈骗实施者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去报案;

  (3)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会出具《受案回执》,公安机关审查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会告知被害人补充证据提交。

  (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前往大律师网进行咨询,会有相关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