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申诉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违背了非歧视原则。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土耳其对印度的纺织品与服装的进口限制措施不合理。专家小组裁定土耳其的行动与它所需承担1994年GATT第U条、第13条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规定的义务不一致是正确的。印度申诉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问题,属于非歧视原则问题。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
世界贸易组织(英语简称WTO),简称为世贸组织,在摩洛哥的马拉
喀什市于1994年4月15日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取代了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上的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被誉称为“经济联合国”。
本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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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下的真实的案例以及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印度申诉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案
一、案例概述:
根据土耳其及欧盟成立关税同盟的协议,土耳其在纺织品与服装产品上与欧盟一样实行“大体上相同”的贸易政策。
欧盟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对包括印度在内的部分国家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实施了进口数量限制。
作为与欧盟建立关税同盟,在纺织品与服装上实行与欧盟“大体上相同”的政策结果,土耳其对印度的19个种类的纺织品与服装实行了数量限制。印度因此向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诉土耳其,请求成立专家小组来调查此案。
DSB于1998年3月13日成立专家小组对该案进行调查。泰国和美国等以第三方身份参加。
印度认为,土耳其实施的数量限制违背了1994年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非歧视数量限制原则”以及《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土耳其则争辩说,它在成立关税同盟时实施的数量限制符合1994年GATT第24条的规定。
专家小组经过调查后,于1999年5月31日分发的报告中作出裁定,土耳其对印度纺织晶与服装实施的数量限制不符合1994年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非歧视数量限制原则”以及(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专家小组否决了土耳其关于1994年GATT第24条授予它在与欧盟成立关税同盟后可以违背1994年GATT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有关规定实行的数量限制的辩护。
而2于1999年7月26日,土耳其通知DSB,对专家小组在法律解释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上诉。土耳其没有上诉专家小组关于其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1994年GATT第11条、第13条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不一致的裁定,只上诉专家小组裁定它不能依据1994年GATT第24条规定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是合理的。上诉机构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定:在此案中,不能根据1994年 GATT第24条来判决土耳其的数量跟制措施是合理的。然而,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对1994年.GATT第24条作出的解释。
上诉机构裁定,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第5款引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裁定与GATT。不一致的措施是合理的。
辩护方可以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认定限制措施是合理的,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成员必须证明如果成员没有被允许实施这一措施,关税同盟的成立已经受到阻碍。对于第一个条件,上诉机构认为,在此案中专家小组做出了土耳其及欧盟成立关税同盟的安排完全满足 1994年CATT第24条的假定。然而,这个假定没有被土耳其上诉,因而没有在上诉机构按程序讨论。
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进行了批评,认为专家小组在审查措施是否应根据1994年第24条来判决时,需要WTO成员证明这个措施在关税同盟成立时完全满足关税同盟的要求。
第二,在关税同盟成立时,这样的限制措施必须完全符合 GATT第24条的规定,特别是符合该条第5款及第8款的规定;
对于第二个条件,上诉机构裁定,土耳其没有证明它与欧盟之间关税同盟的成立在没有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时会受到阻碍,土耳其还可以利用可替代措施,如运用原产地规则来证明达到限制的目的。
上诉机构:得出结论,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土耳其对印度的纺织品与服装的进口限制措施不合理。专家小组裁定土耳其的行动与它所需承担1994年GATT第U条、第13条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规定的义务不一致是正确的。
最后;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及上诉机构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
二、案例评析
印度申诉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问题,属于非歧视原则问题。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来实现的。而非关税壁垒主要体现在进口许可制程序妁繁简、数量限制措施、海关估价的方法、贸易技术壁垒、手续及程序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及装船前检验的规则等方面。
在这些非关税壁垒中,最显著的是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措施指对出口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其形式主要有进口许可证、配额、自动出口限制和禁止4种。
数量限制这种贸易壁垒长期为各国所宠爱,各国不断用它来保护受到进口冲击的国内工业,特别是农业、纺织业和钢铁等产业,这主要是因为数量限制实施起来较容易、简单,效果明显。但是,相对其他措施;数量限制的保护效果代价较高,缺少透明度,成本难以估量,对国际贸易扭曲较大。GATT一直强调应通过关税而不是通过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显然,数量限制违背了GATT精神,所以,取消数量限制成为GATT追求的目标之一。
以上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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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