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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

发布时间:2018-03-14 16:08:02 浏览:0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五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国民待遇原则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
  世界贸易组织(英语简称WTO),简称为世贸组织,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于1994年4月15日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取代了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上的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被誉称为“经济联合国”。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主要从“什么是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这一问题对您进行讲解。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即为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在贸易关系中包含了三个层次的要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就业面,充分利用全球资源,来造福人类。为此,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了非歧视、自由贸易、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四大原则,这四大原则又可细分为几个具体基本原则,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指导原则,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主要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原则,围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使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

  最惠国待遇(以下简称MFN)是指一成员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另一成员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将给予第三成员方。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各成员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给予某一成员一项特殊优惠,例如针对某项产品征收更低的关税,必须给予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样的待遇,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现又称为正常贸易关系)。

  国民待遇指在国际贸易或协定中,成员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与本国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在形式上有两个特点:

  第一,国民待遇是互惠的、对等的,是双方相互间的行为;

  第二,国民待遇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贸易方面是指成员之间相互保证对方的企业、公民、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企业、公民、船舶同样的待遇。实施国民待遇必须是对等的,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主权,并只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五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国民待遇原则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

  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方面,还是按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即“最惠国待遇”,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以上是大律师网小编本期为您整理介绍的“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的全部内容,如果对您有所帮助,也请分享给他人,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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