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2、客观要件
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是指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或者部门。
4、主观要件
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一、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
第二、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第三、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是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
第四、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后者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或是之后。
第五。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